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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法小课堂丨借名经商开“影子公司”,难逃监督“火眼金睛”

借亲友名义开“影子公司”,躲在幕后当老板就能绕开纪律红线?

只要实际参与了出资和经营,不管穿上什么“马甲”,哪怕最后做的是“赔本买卖”,仍触碰纪律红线。

亲友挂名难隐身,幕后经商纪难容。

【法规红线】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,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,经商办企业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、办企业的规定》明确,党政机关一律不准经商、办企业。机关干部、职工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。在职干部、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、办企业。

【典型案例】

某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、局长张某,出资100万元以妻弟黄某名义成立物流公司,黄某仅挂名,由张某实际负责经营管理。后因经营不善该公司持续亏损。张某错误认为,自己既没登记在册,公司又没盈利,没捞到半点好处,组织管不着。最终,张某因违规经商办企业受到党纪处分。

【条分缕析】

没登记名字,也没赚到钱,为什么依然构成违纪?张某的困惑,也是不少党员干部的认识误区。纪律的“尺子”究竟怎么量?对照《条例》第一百零三条,剖析此类借名经商行为,关键要穿透两层迷雾:一是违规经商看的是谁实际出资、经营,而非工商登记上谁挂名;二是违纪定性论的是有无违规经商行为,而非“生意是赚是赔”。妄图靠“挂名”隐身、拿“亏损”免责,不过是自欺欺人,纪律绝不姑息。

一、识破“借名”障眼法:不看工商登记上写了谁,关键是“幕后”谁出资、谁控制

《条例》为何要给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划出禁区?一方面,党员干部肩负公职,若是兼职经商,难免牵扯精力、影响本职工作;另一方面,党员干部一旦既当“官”又当“老板”,就容易将手中的审批权、监管权变为自家生意的“通行证”,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。纪律提前划出红线,正是要把公权与私利隔开,从源头上阻断权力寻租的空间。

实践中,一些党员干部为了逃避组织监督,找亲戚朋友充当“白手套”,玩起了借名注册、幕后操控的把戏。然而,纪律审查绝不只盯着工商登记上的名字,关键看的是谁出资、谁经营、谁收益。亲友在台前挂名,干部在幕后操控,这种自作聪明的把戏,掩盖不了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违纪实质。

本案中,张某作为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、局长,违规出资并实际经营物流公司,在自己的监管领域打起了“生意算盘”,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。为了掩人耳目,张某借用妻弟名义登记注册,自己则隐于幕后。然而,任何妄图通过“借壳隐身”来规避监督的做法,不过是掩耳盗铃,最终都要受到党纪惩处。

二、算清“违纪”这本账:纪律管的是“有没有违规经商”,不看“赚没赚到钱”

“我又没赚到钱,怎么还要处分我?”这样的辩解,恰恰是对纪律的误读。

纪律盯的是公私边界有没有被逾越,而非“生意场上的盈亏”。只要党员干部违规实施了出资、注册、参与经营等经商办企业行为,违纪事实便已成立。至于投资多少、规模多大、最后是赚是赔,只是判断情节轻重、给出处分档次的参考。换言之,“没盈利”“没赚钱”绝不会成为违纪“免责牌”。

本案中,张某拿公司“持续亏损”“没挣到钱”来为自己开脱。殊不知,违规出资并参与公司经营的行为一经实施,就已经触犯了廉洁纪律——做的是“赔本买卖”,挨的却是实打实的“纪律板子”。

【廉洁提醒】

当官发财两条道,党员干部既然选择了“当官”,就不能再想着“发财”。借名经商、隐身幕后,终究难逃纪律的火眼金睛。生意账上或许有赚有赔,可一旦越过纪律红线,在政治账上必然是得不偿失。

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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